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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资企业家选聘拟突破年龄国籍限制

2021-07-27 发布于 佰企网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正就《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该《条例》实现了诸多创新突破,如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现职党政干部可以按规定在国有企业兼职,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还提出国企负责人容错免责机制,这或为全国国资国企立法提供先行示范。

  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

  《条例》大胆探索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市场化、差异化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制度。明确激励约束可以采取增量利润分享、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项目跟投和风险抵押等方式实施。对人才资本、技术要素等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建立优秀企业家任职条件特别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容错机制。明确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优秀企业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可以突破年龄、国籍、资历、级别、任期等任职资格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失误的,可以按照程序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党政干部可在国企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据悉,2004年深圳市国资委研究探索直管企业董事会运作机制和外部董事选派模式后,陆续委派了包括委领导在内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到直管企业担任兼职董事、监事。

  2013年中组部相关文件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此后深圳市党政干部不再在国有企业兼职,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来源渠道受到较大限制,而兼职外部董事、监事由于时间精力投入有限、不熟悉企业情况等原因,导致履职成效不明显。

  2020年印发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根据改革需要,此次《条例》规定,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创新混改和国有资本运作

  《条例》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新要求,优化配置布局。要求市国资机构强化战略规划和战略管控,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投资,形成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为主体、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要发展方向的格局。国有资本应向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产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国资机构和直管企业对不符合国资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低效资产,依法实行有序退出。

  此次立法还创新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运作,提出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上市及再融资、出资新设、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等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可以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据了解,原《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于2005年废止后,特区国资立法长期缺位,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限制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此次深圳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特区国资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法治化手段解决国资国企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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