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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精液注入他人体内,是否构成强奸罪

2021-10-12 发布于 佰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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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医生,我只是用精液为其治病,我的行为不属于强奸”谎称其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的马某辩称到。

马某广西某医院职工,利用其精液与其他物质组成独家秘方,在其心里咨询工作室内,免费为妇女治疗妇科疾病。

被害人彭某因身体不适,经男友介绍到马某的工作室治疗,经马某诊断,认为彭某脾虚并伴有盆腔炎,遂在工作室为彭某进行了治疗。

当彭某再次找马某治疗时,马某便将其自制的秘方注入彭某的下体,在治疗完毕后,彭某发现自己阴部有乳白色偏黄的液体疑似是精液,怀疑自己被强奸了,随后报警。

经警方鉴定,彭某的阴道内却有马某的精斑,随后马某被警方控制。

随后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马某违背妇女意愿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构成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但是马某不服上诉至中院,最终中院认为马某对外谎称其具有“教授医生”的职称,利用被害人到其工作室就诊的机会,以按摩为由,强行将含有其精液的液体注入到被害人的体内,属于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决马某有期徒刑3年。

@法界(陈律师说法)

强奸是指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属于,而猥亵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用性交以为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

首先,马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强奸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定罪标准是“插入说”,换句话来说就是生殖器官的碰撞,当男子的生殖器官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幼女来说,则采取的是“接触说”,即只有接触到不满14周岁幼女的生殖器官,就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将其生殖器官插入到彭某阴道内,所以说马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猥亵或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妇女主要目的是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本案中,马某是将自己的精液注入妇女体内,其明显具有满足自己性欲的主观目的,所以马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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