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5jls.com/ 与喝醉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算强奸 案件介绍:某市初中举办活动完毕后,有关工作人员受邀到该乡镇政府食堂就餐,中途喝醉。受害人随后乘坐被告安全驾驶的车辆到公司办公室。后被告到外面搭室内楼梯翻窗子进到洗手间,将受害人拖到卧房,趁受害人醉酒之机对其执行了奸污。 与喝醉妇女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回答是毫无疑问的,自然组成强奸。 “强奸罪”就是指违背妇女信念,恐吓威胁、要挟或是别的手段,强制与妇女产生性生活的个人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人,唆使、协助男人强奸妇女的女人,还可以变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本罪在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违背妇女信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个人行为。这种事情具备下列特点: 务必是违背了妇女的真正意向。分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不是违背妇女的信念,要通过性行为产生的時间、周边环境、妇女的性情、身体素质等多种因素做好综合分析,不可以将妇女抵触做为违背其意向的唯一要素。针对有的遇害妇女因为担心等因素而害怕抵抗、丧失抵抗工作能力的,也应评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正意向。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傻乎乎妇女或精神疾病)发生性关系的,因为这种妇女没法一切正常表述自身的真正意向,因而不管其是不是“允许”,均组成强奸妇女罪。 侵权人务必以暴力行为、要挟或是别的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儿的“暴力行为”和“要挟”当然不难理解,说白了“别的手段”,应当就是指选用暴力行为、要挟之外的使遇害妇女不知道反抗或是不可以抵触的手段,具备与暴力行为、要挟同样的强制性特性。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常用的别的手段有:用酒喝醉还是抗癫痫药物麻醉剂的方式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睡熟之机开展强奸;假冒妇女的老公或是情人开展强奸,利用妇女患病重之机开展强奸;导致或利用妇女处在孤立无援的情况开展强奸;仿冒看病强奸妇女;机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是利用封建迷信奸污妇女等。 此案中被告利用受害人醉酒后乏力抵抗强制与其说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自然归属于法律法规中的“别的手段”。 故,此案公诉机关单位控告被告犯强奸罪的罪行创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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