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网 http://www.mrytvip.com/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二区检未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尚宇豪,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2002********,**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岑巩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宇豪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尚宇豪引诱女朋友郭某某(女,14岁)卖淫赚钱,并承诺过两年就跟郭结婚。当晚23时许,尚宇豪与同事陈某某下班后,与郭某某在外散步,尚宇豪告知陈某某称郭某某卖淫,只需要88元,陈随即转账110元给尚,后陈带着郭去其位于本市**镇**街**房内发生性关系。同月14日,郭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于当日在**镇抓获尚宇豪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宇豪的供述;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宇豪无视国法,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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